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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环保咨询技术服务项目需要“专家”评审

专家(在特定行业上有较多经验和知识的人)已经成为环保咨询技术服务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到底哪些环保服务项目需要专家参与呢?今天为您梳理如下:


业务类型

具体情形

是否为强制要求

相关规定

实际情况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其他建设项目环评项目

根据具体项目难易程度、客户要求、行业惯例等情形综合考虑是否征求专家意见。

最常见的是主管部门要求,有些地方只要是环评报告,均要求专家评审

环境调查

与鉴定

危险废物鉴别方案

《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规定:危险废物鉴别过程需要进行样品采集和危险特性检测工作的,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在开展鉴别工作前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专家对鉴别方案进行技术论证。


重点行业企业拟进行初步采样调查地块的布点采样方案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规定:对拟进行初步采样调查的地块,专业机构应组织专家对布点采样方案进行审核把关,形成审核意见,并根据专家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布点采样方案。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需要实施风险管控、修复的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并定期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对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组织评审……”以江苏省为例,《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效果评估报告报送评审前,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已经采取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意见的,可以在报送评审时附具专家意见及修改说明。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和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江苏省出台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工作相关规定要求,下属各地市出台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土壤污染调查报告评审相关规定要求,这些规定均对专家参与该类项目评审工作进行了明确要求。


环境规划类服务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

《生态工业园区建设规划编制指南(HJ/T409-2007)》规定:工业园区建立以国家、省、市有关领导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相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小组,负责对园区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中的全局性、方向性、技术性问题提出咨询意见和建议。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

《生态县、生态市建设规划编制大纲(试行)》规定:规划编制完成后,编制单位应当广泛征求当地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意见,并经政府常务会审议后,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其他技术服务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规定:评审和演练环境应急预案。企业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开展演练进行检验。


重点企业“一企一策”方案

《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编写大纲等文件的通知》(苏环办〔2018〕492号)规定:即将实施VOCs治理的重点企业,完成“一企一策”方案并自查后,应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技术步骤之一为组织专家对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和方案进行审议。


清洁生产审核报告

《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规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组织清洁生产专家或委托相关单位,对以下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一)国家考核的规划、行动计划中明确指出需要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企业。(二)申请各级清洁生产、节能减排等财政资金的企业。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2011)》规定:入河排污口管理单位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进行评审。

一般要求有专家参与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为提高验收的有效性,在提出验收意见的过程中,建设单位可以组织成立验收工作组,采取现场检查、资料查阅、召开验收会议等方式,协助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组可以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机构、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等单位代表以及专业技术专家等组成,代表范围和人数自定。

一般要求有专家参与